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打算就減少塑料制品的某些環(huán)境影響發(fā)布指令。草案的重點如下:
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費
成員國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本指令附錄A中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一次性飲料杯及其蓋子,以及一次性食品容器。
禁用的塑料制品
成員國應禁止將以下產品投放市場:
1.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產品
2.本指令附件B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a)棉簽(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指令93/42 / EEC的范圍棉簽)
b)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c)盤子
d)吸管(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屬于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或醫(yī)療器械除指令93/42 / EEC范圍內的吸管)
e)飲料攪拌器
f)粘在氣球上并支撐氣球的氣球棒,不包括用于工業(yè)或其他專業(yè)用途的以及非消費者用的氣球,但包括這些用途的棒子
g)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帶有或不帶蓋子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裝以下食品
i)即時消費或外賣
ii)通常從包裝容器中取出食用
iii)不需要任何進一步加工的情況下就可食用,例如烹飪,煮沸或加熱,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速食的食物容器,除了飲料容器,盤子和包裝袋以及裝食物的包裝物
h)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容器
i)由發(fā)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飲料杯
一次性塑料飲料容器的產品要求
1. 只有在使用時頂蓋或者蓋子仍然附在容器上的含塑膠頂蓋或蓋子的容量不超過3L的一次性飲料容器才能投放到市場。
· 備注:
i)帶塑料密封的金屬蓋或蓋子不應作為由塑料制成。
ii)特殊醫(yī)療用途的液體食品的飲料容器應予以豁免。
2.應制定統(tǒng)一標準,以符合第1點所述的要求。密閉飲料容器(包括碳酸飲料)應滿足一定的強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3.容量不超過3升,以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飲料容器,應由一定比例的可再生塑料制造而成:
一次性飲料瓶中可再生塑料的*小比例
從2025年開始:25 %
從2030年開始:30 %
標簽要求
1.以下一次性塑料制品需滿足此標簽要求:
a)衛(wèi)生巾(墊)和衛(wèi)生棉條和衛(wèi)生棉條涂抹器
b)濕巾,即預濕的個人護理和家用擦拭巾
c)具有過濾嘴的煙制品,與煙草產品一起銷售的過濾嘴
d)飲料杯
2.上述產品應在其包裝或產品本身上應貼有明顯,清晰易讀且不易磨損的標簽,并告知消費者以下:
a)根據廢物劃分等級,為該產品避免產品或廢物處理方式的適當廢物管理方案
b)產品中存在塑料,以及由此產生的亂拋垃圾或其他不適當的廢物處理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
成員國的其他提議的義務
1.據指令2008/98 / EC第8條和第8a條附件E部分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產品(如食品容器,塑料袋,濕巾,氣球),成員國應采取措施對這些塑膠產品提升公眾認識
2.成員國應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容量不超過3升的含頂蓋和蓋子一次性飲料瓶廢物,按以下回收:
回收率要求:
截至2025年:77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
截至2029年:90 % (按市場上所有的瓶子的總重)
注意:
· “塑料”是指由法規(guī)(EC)No 1907/2006,第3(5)條范圍內的聚合物組成的材料,可添加添加劑或其他物質,并可作為成品的主要結構部件。但未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 “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產品。它們被構思,設計或放置在市場上,以便在其使用壽命期間不通過多次運輸或循環(huán)來補充或重新使用生產者。達到*初的目的。
· “可氧化降解塑料”是指含有添加劑的塑料材料,可將塑料材料粉碎成微碎片或化學分解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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